来源:标准知多点
本文是将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板块自2018年以来针对团体标准咨询的回复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检索,发现近期对于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的留言占多数,留言总体上主要集中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经费、查重、出版、执行、使用、公开、版权、自评频率等方面,整理出了32个认为极具参考价值的回复,具体如下:
Q1:标准院与社会团体在标准制定工作上本质的区别是什么?社会团体如何更好的利用标准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行业?
A1:标准技术研究院是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为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标准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社会团体具备相应条件后,通过注册团体标准组织代号,依法成为可以发布并推动实施团体标准的标准组织。受制于社会团体在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感召力,市场规则下的商业化推动力以及行业领域内的技术专注力,不鼓励地方性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尤其是省以下社会团体。
Q2:绩效评价中关于团体标准出版的问题,若部分标准不打算出版,应当如何处理才能通过绩效评价?
A2:团体标准未有效推广、应用实施的,建议予以公告废止,废止后的团体标准无须再出版。
Q3:关于《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4.1.2出版发行的出版机构要求,出版机构必须是在国家新闻署-图书出版单位板块可查询到的出版社吗?在国家新闻署-期刊/期刊社可查询到的期刊单位发行团标可以吗?
A3:团体标准应通过出版社正式出版。
Q4:对于绩效评价体系中4.1.2出版发行的要求,是只要是正规出版社出版就可以吗,对于出版资质,标准出版方式以及出版物形式等有具体要求吗?在2024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出版,先提供出版社合同作为佐证材料可以吗?
A4:标准出版应符合国家出版物管理相关要求,目的是促进团体标准组织合规地开展团体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团体标准的出版应以服务相关标准的使用为目的,不应为了体现出版的要求而盲目地将不同使用者的标准汇编出版,增加使用者使用成本。团体标准组织与相关出版机构签订的团体标准出版合同(含出版计划),可以作为实施标准出版进程的佐证材料。
Q5:如果团体标准组织不参与此次评价,会有什么影响?如果团体组织此次不满足通知要求,但是积极进行改进,改进完成日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是否可以再次自我评价?自我评价是以年度为单位开展的吗?团体标准组织评价结果是否有有效期?后期分值提高的话,需要经过多久可以再次提交评价?
A5: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是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引导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团体标准履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的职责所在。团体标准组织应积极做好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照《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找到自身发展能力存在的问题或者短板,提升自身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团体标准标准组织自评未达到基本条件的、未按期完成自评工作的以及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都应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问题严重的还将予以公示。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团体标准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1年)通过改进,达到条件的,我们支持其继续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团体标准组织应每年开展自我评价,及时更新团体标准组织的综合绩效信息,确保工作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和标准化工作改革方向。
Q6: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不超过30%。并需要提供查重报告或组织声明。”其中查重报告或组织声明有没有具体内容要求,如何查重,是自己搜索已有标准然后进行技术要求比对吗?查重范围是相关技术要求标准全覆盖吗?一致度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A6:查重报告应明确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对相同标准化对象提出的指标及其指标值一致性情况。团体标准组织可以自我评估并作出声明,也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核查,并出具报告。以本标准技术内容条款数为分母,以本标准技术内容与其他标准已经规定的技术内容一致的条款数为分子,计算团体标准与其他标准的一致度。
Q7:由上海某协会已经发布和实施的高强钢筋团体应用标准,在福建省业主自愿采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采用?还是需要在福建省再编制一个标准才可以使用?
A7: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应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Q8:《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中规定:《指标体系》共设置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1项、三级指标59项,其中包含关于收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18项基本条件。附件中表格基本条件中详细规定17项基本条件,请问第18项基本条件是什么内容。
A8:18项基本条件都在指标体系表中有明确规定,若按指标排序,第18项基本条件是4.1.2。(小知注:好像确实是17项基本条件,也请各位读者留言指教)
Q9: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没有对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是只能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吗?还是可以引用团体标准、国外的标准如ASTM标准了(分有国行标和无国行标的情况)?
A9: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团体标准涉及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团体标准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团体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Q10:社会团体如何进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A10: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应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s://www.ttbz.org.cn/)注册并按要求公开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相关信息。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Q11: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号,未经授权使用其他公司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是否侵权行为?
A11:使用团体标准或者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其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未经授权使用其他公司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不但有被诉侵权的可能,同时由于对其他公司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修订或者废除行为没有决定权,而大大增加企业产品生产违规的风险。
Q12:社会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的工作经费有相关的收费依据、标准吗?还有相关的监管法规条文等吗?
A12:编制团体标准的所需经费,应由团体标准组织承担。参编企事业单位自愿交费的,团体标准组织应当明示收费测算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不得以参编、署名、排名等名义收取费用,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Q1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A13:团体标准由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成员未按约定执行团体标准的,按团体成员约定的规则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理。
Q14:团体标准供社会采用时,授权使用主体是团体标准发布单位吗?还是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权属单位?
A14: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发布团体标准的组织所有。
Q15:与食品相关的团体标准需要到省卫健委备案吗?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15:未见有团体标准需备案的相关法规。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备案事项,否则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实施备案的权力。
Q16:团体标准是否根据发布单位的级别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的级别区分?
A16:《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根据登记部门的不同,社会团体主要分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团体标准没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别的区分。
Q17:团体标准是否可以出现同一团体发布同一标准名称的标准且该标准同时作为现行标准?如果不同年份出现这种情况是否是被允许的呢?如果不被允许的话,是否有相关文件要求呢?
A17:团体标准是否有效,请咨询发布该项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Q18:没有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发布的团体标准,是否合规和有效呢?
A18:国家鼓励团体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注册,并未公开相关团体标准信息的,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将被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Q19:目前团体标准越来越多,但在查看团体标准时经常看不到文本,显示没有公开,这是否符合标准制定的初衷,如果做了标准,只是一个小范围知道,如果做到公开透明,并在该标准实施过程中大众起到监督、提出意见的作用呢
A19: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自有标准,社会团体可以选择公开相关团体标准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免费使用,也可选择不公开相关标准内容,而将团体标准授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约定限制条件和使用方式。授权许可可以是排他性的或非排他性的。
Q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允许团体标准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企业可以将团体标准代号标识到产品外包装上吗?
A20:企业产品执行团体标准的,应事先获得团体标准组织的授权,由获授权生产企业按要求公开相应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发布的标准全文,标准内容应包含有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以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企业执行其产品相应团体标准的,还应遵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企业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Q21:两个不同的协会先后分别各自发布了名称相同的团体标准,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吗?
A21: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组织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按照社团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规则在社团成员单位内协商使用,或按照社会团体的管理规则提供非成员单位授权使用。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法人的私有标准,其知识产权依法得到保护。不同社会团体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制定类似对象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市场化标准,按照市场规则实施优胜劣汰。社团组织在编制团体标准时,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Q22:团体标准组织邀请企业参编团体标准,怎么去评估团体标准组织的能力、真实性和可靠度?
A22: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企业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团体标准制定,一要考察该社团在该行业相应领域内是否具有足够的影响力,能否利用其行业影响力保证所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得到有效实施,为企业发展带来效益。二是要考察该社团是否论证了该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制定了完善的配套措施,能够按照市场化的规则推进实施,并能得到行业内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三是要考察此项团体标准是否是本企业未来发展特别需要跟同行或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共识的技术方案。四是要考察该社会团体邀请企业参与该项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目的,是看中企业特有的技术能力,还是需要企业的资金支持。对于在行业内没有影响力感召力的、未对团体标准立项经过预研并提出合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对立项制定的团体标准未制定实施计划的、前期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未得到有效实施的、不考察企业技术实力而是直接要求企业交参编经费,按缴费多少排列编写单位位次的社会团体邀请参加该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要审慎参与,避免浪费技术人员宝贵工作时间和企业资金成本。
Q23:如果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但是后期该协会注销了,曾经发布过的团体标准是否还有效,还能继续使用呢?还是随着协会的注销,团体标准也同步失效了?
A23:《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团注销后,社团成员和规定自然灭失,团体标准自然失效。
Q24:如果制定比某项现行的行业标准更高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的大部分技术内容和行业标准相同,部分技术指标高于该行业标准,这样的团体标准是否会侵犯行业标准的版权呢?
A24:如果已发布行业标准的大部分文本内容被直接用于某项其它标准研制,且与该标准正式发布版本中的文本内容一致,很可能涉及侵权行为。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高于其它推荐性标准,与团体标准文本内容是否与其它标准文本内容一致没有直接关联,与其它标准进行技术指标、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比对不代表必须直接使用其它标准的文本。制定团体标准不得侵权其它作品和技术文件的版权。
Q25:国外大学、科研单位、企业可以作为起草单位参加国内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吗?
A25:国家对国外大学、科研单位、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未作限制。
Q26:省级团体标准是否与省级地方标准同级别?或者高于地级市制定地方标准?
A26: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和制定范围不同,二者之间不存在级别高低的差异。
Q27:团体标准是否需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A27:团体标准不需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Q28:相同类型相同原理相同用途的产品标准,可以允许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并存吗?
A28: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示范作用,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积极采用更加先进、更加细化的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实施。
Q29:团体标准需到哪一级相关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
A29:按照《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团体标准不需要到相关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Q30:澳门的社会团体如何在中国境内发布团体标准?有什么渠道?需要什么手续?
A30:澳门的社会团体在中国境内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Q31:非团体会员企业可以直接采用团体标准吗?
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建议非团体会员企业按照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相关规定自愿采用。
Q32:团体标准可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据?
A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或者备案的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