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使用“辅酶Q10渣”
来源:三农卫士
1.“辅酶Q10渣”何时被列入饲料目录
依据2017年12月28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34号,辅酶Q10渣纳入饲料原料目录范围,但是仅限于畜禽饲料使用。 2021年8月1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59号将该款饲料原料适用范围扩大至水产养殖动物。
因此,“辅酶Q10渣”被作为饲料原料仅依法适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动物。投诉举报人把“辅酶Q10渣”加入宠物犬猫饲料属于超出限制性规定,于法有据;但把“辅酶Q10渣”认定为饲料目录以外的物质,于法无据。
2.畜禽饲料中畜禽的概念理解
2017年12月28日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34号,辅酶Q10渣纳入饲料原料目录范围,但是仅限于畜禽饲料使用。那么,这里的畜禽是否包括犬猫等宠物。众所周知,2020年4月8日发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把犬、猫单列为畜禽之外的伴侣动物,并未把犬猫列入其中。
宠物饲料的生产经营由来已久,那么,在征求意见稿之前的畜禽是否包括犬猫?也就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34号中的“畜禽饲料使用”中的畜禽是否包括犬猫宠物?
显然,即使对畜禽的定义存在时间上的模糊地带,但辅酶Q10渣依旧不能适用于犬猫宠物。试想, 2021年8月17日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59号将该款饲料原料适用范围扩大至水产养殖动物,而至今并未明确适用于犬猫等宠物,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3.辅酶Q10渣用于犬猫饲料是否有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是否能够以未产生危害后果为由不予处罚?
将辅酶Q10渣用于犬猫宠物确属于确超出限制性规定,那么这一行为是否在营养代谢角度存在危害后果?是否存在危害宠物健康或其他的危害后果?根据向上级请示结果:“没有评估,无法判断”。
即便如此,立法的目的不在于一味的处罚,而是维护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维护人畜健康。农业执法以护卫三农利益的宗旨,而不是沦为牟利性打假的刽子手。在眼下民营企业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对那些轻微违法行为进行频繁处罚,执法人员实在于心不忍。
因此据此,建议:
1.对于生产环节,货值金额较小的、主观过错较轻的,符合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的,依法不予处罚。
2.对于生产环节,货值金额显著较大,主观过错明显的,依法处罚。
3.对经营含有辅酶Q10渣的宠物饲料经营者,无明确违反和处罚条款,依法不予立案。
4.强化对生产厂家的源头治理,重点打击生产厂家知法犯法者。
题外话:近半个月,这样的线索蜂拥而至,压得执法人员喘不过气来。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身份信息和致电投诉举报人,执法人员发现相当一部分投诉举报人年龄不满18岁,为未成年人,多为在校生。执法人员在深切感受执法力量枯竭的同时,更为这一“牟利性打假渗入校园甚至渗透未成年人价值观的社会风气”感到深深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