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农卫士
第一部分:案例
2021年5月20日,XXX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宠物诊所在经营“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宠石益UD-100”(适用对象:犬猫,原料组成:果葡糖浆、纯净水、乙酰氧肟酸、蔓越莓)。该产品涉嫌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当事人涉嫌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二、调查和处理
经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上述产品原料组成中的“乙酰氧肟酸”和“蔓越莓”(这里定性错误,属于原料)不在《饲料原料目录》中;“乙酰氧肟酸”虽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但其适用范围为“反刍动物”,故该产品为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最终XX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三)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库存的产品2盒;没收违法所得640元;罚款24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第二部分:分析
上述案例中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案例。争议点就在饲料成分:“乙酰氧肟酸”和“蔓越莓”。
(一)“蔓越莓”的定性有误(业内大佬已经分析过)
在宠物饲料中饲料原料示例,《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中提到了蔓越莓。蔓越莓虽然未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表述,但在《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中提到了蔓越莓。
四、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标示示例
——“肉类及制品(鸡肝3.5%)”;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莓1.3%)”。
可见,蔓越莓属于饲料原料。
(二)“乙酰氧肟酸”的定性有误
“乙酰氧肟酸”其适用范围为“反刍动物”,但其确实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依法属于限制使用饲料添加剂(在执法实践中,这样的限制使用还很多),案例中把其定性为饲料添加剂目录之外物质实属过度推导引起的定性错误(法无明确规定不可罚,过度推导不能用)。
违反项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三)定性错误造成的适用法律错误 对经营者不该处罚也无法处罚
按照上述分析,仅应当对“乙酰氧肟酸”进行分析、研判、查处。案例中,以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案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实际上,经营者经营了“违反限制使用规定的饲料添加剂生产的饲料”。这一点在条例并未明确罚则,不能处罚也不应该处罚:作为执法部门,不应该对一般经营者强加于其太多的责任和义务。目录内容涵盖数量很多,连我们业务精湛的执法人员都不一定知道的知识,反倒强加于一般经营门店知晓,这比强加于大众都知道驱蚊液是农药还要过分几分。作为一般经营者,只要做到最起码的产品资质审核就即可。因此,对经营者立案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四)对生产者应按照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处罚
无论兽药农药还是饲料生产经营,毫无疑问都对生产者提出了更高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生产者理应知晓自身产品成分属性和各种限制性规定,这是义务也是责任。无论是法理还是加强源头治理方面的考虑,对生产者的监管既是追本溯源。因次,生产者涉嫌违反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二款:“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立案案由:XX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矛盾促进事物的发展,期待思想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