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商品化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其他宠物饲料的安心之选产品认证。
当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时,本规则适用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流程
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
1) 认证申请
2) 工厂检查
3) 产品抽样检验
4) 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4.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天,包括初始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现场检查、未按规定时间递交不符合整改、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5. 认证范围划分
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提交分现场清单。
6. 认证申请
6.1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随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 产品认证申请书;
2)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适用时)、企业标准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委托关系证明材料,如授权委托书等(适用时);
4) 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5)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和安心之选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等);
6)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QMS、FSMS等);
7) 宠物饲料原料清单及来源;
8) 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9) 其他申请书附录所要求的资料。
6.2受理
认证机构收到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当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时,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文件审核通过后,在 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认证协议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认证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认证协议、遵守认证要求和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的信息。
7. 现场检查
7.1现场检查依据
认证机构依据HSL 0201:2020《“安心之选”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宠物饲料》以及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宠物饲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生产工厂实施现场检查。
7.2检查准备
7.2.1 检查策划与组建检查组
认证机构应为其工厂检查进行检查策划,明确工厂检查的目的、范围及检查依据。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组成时,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及其工艺复杂程度,检查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7.2.2 资料技术评审
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通过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了解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HSL 0201:2020《“安心之选”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宠物饲料》以及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宠物饲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符合性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
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0.5人日,每增加1个认证单元,相应增加 0.5个人日。
7.3现场检查的实施
7.3.1 基本原则
1) 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a)安心之选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b)安心之选产品认证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
2)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产品认证的所有声称、生产场所及相关部门。
3) 现场检查时,工厂申请认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
7.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涉及的生产场所,依据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宠物饲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饲料原料采购及储存、加工生产及产品储存、运输全过程检查。
7.3.3安心之选认证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HSL 0201:2020《“安心之选”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宠物饲料》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在基本要求和相关指标方面的符合性情况。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设备、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一致性。应重点核查配方、使用的原料和生产现场的相关文件记录等,以验证所提交报告检测内容的真实可靠性。
7.4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安心之选认证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安心之选认证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现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安心之选认证产品要求符合性验证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7.5检查人日
原则上,现场检查第一个产品单元基础人日数为2个人日,每增加一个产品类别,增加1.5个人日。
当生产企业已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认证(如FAMI-QS、GMP+、BRC、FSSC等)时,每通过一项管理体系认证,应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减少1个人日,最多减少2个人日,现场检查人日数不得低于2个人日。
7.6 不符合项的分类及整改期限
不符合项应详细描述,判标准确,明确不符合检查准则的条款及具体规定。
7.6.1 不符合项的分类
a 严重不符合
影响到安心之选认证产品和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或完全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应开具严重不符合项。下列情况下的不合格可归类为严重不符合:
?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没有有效的过程控制,或者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多项一般不符合都与同样要求或问题有关,可以证明系统失效,从而构成严重不符合项。
b 一般不符合
当安心之选产品认证技术规范的要求已得到关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得到适当控制或实施,但不影响安心之选认证产品和管理体系达到预期结果的能力时为一般不符合。
7.6.2 不符合项的整改期限
工厂检查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严重不符合项应在15日内完成整改,中心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有异议时应在1个月内用产品留样完成产品检测复试。
7.7 检查报告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长应编制检查报告,并对检查报告的内容负责。检查报告应叙述现场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受检查组织理解,以便于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为受检查组织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8. 产品抽样检验
8.1产品抽样
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具体根据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安心之选认证产品抽样检验方案进行抽样。
8.2抽样原则
1) 根据申请产品的不同声称及适用动物分别进行抽样;
2) 抽样产品应在标签标示的保质期内,并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的认证产品,根据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安心之选认证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需检测的项目。
8.3 抽样检验方案、项目、要求及方法
应符合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关安心之选认证产品抽样检验方案及HSL 0201:2020《“安心之选”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宠物饲料》中相关规定。
8.4 抽样检验实施
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的,并具备 CMA 或CNAS认证资质的实验室完成。
抽样检验的实施应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8.5 能够被认可的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类别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安心之选认证产品要求的检验报告,经认证机构评估通过后,可将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 具备 CMA 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 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前3个月内。
9.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认证类别颁发一份安心之选产品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应在30个工作日颁发认证证书。
当工厂检查整改和/或产品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则终止认证。
10. 认证后管理
10.1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10.2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3)安心之选认证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7)采购的配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9)其他重要信息。
11. 再认证
11.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安心之选产品认证管理体系和生产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11.2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12. 认证证书
12.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12.2 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2) 认证产品类别、通用名称、适用动物、生命阶段、声称等;
3) 认证依据;
4) 认证模式;
5)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 认证机构名称;
7) 证书编号;
8) 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12.3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装备、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认证机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2.4 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扩展证书覆盖认证产品的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评价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认证结果对于扩大内容的有效性程度,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当企业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产品。企业退还认证证书,同时停止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识。
12.5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安心之选认证产品有关的证明文件,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3. 认证标志的使用
13.1标志样式
13.2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安心之选产品认证标志。
获证企业在使用标志时,应符合认证机构制定的安心之选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要求。
14. 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5. 其他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