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有关规定,经对新申请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审核评估,现确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1个、保种场8个、基因库1个,变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单位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