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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规则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来源: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点击:
3799
属于:
认证规则
CR-05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
为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心畜禽养殖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3认证依据及相关文件
3.1认证依据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包括:
GB/T 20014.2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2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3.2.1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分为农场基础标准(GB/T 20014.2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种类基础标准(如GB/T 20014.6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和产品模块标准(如《GB/T 20014.9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三类。在实施认证时,应将农场基础标准、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结合使用(示例见图1)。
3.2.2对某种产品的认证,应同时满足农场基础标准及其对应的种类基础标准和(或)产品模块标准的要求。例如,对猪的认证应当依据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猪三个标准进行检查。
4认证选项
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法律主体的组成形式按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两种选项申请认证。
4.1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通过认证后农业生产经营者为证书持有人。选项1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4.1.1单一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仅拥有一个生产区域。
4.1.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未按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4.1.3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
农业生产经营者拥有多个生产区域,且每个生产区域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运作,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已按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4.2选项2 -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由2个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合同关系形成的组织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同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按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2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5认证级别及要求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级别分一级认证和二级认证。认证委托人应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情况与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符合程度选择相应的认证级别。
5.1一级认证要求
5.1.1一级认证应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的要求;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2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
5.1.2 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2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2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2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5.2 二级认证要求
5.2.1一级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的1级控制点总数95%的要求,导致消费者、员工、动植物安全和环境严重危害的控制点必须符合要求。
5.2.2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1级控制点数量-不适用的1级控制点数量)×5%=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数量
注:允许不符合的1级控制点的数量是计算的实际数值向下取整。
5.3适用的控制点
5.3.1适用的控制点由认证范围决定。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各个独立场所和产品都满足认证要求。因此,符合百分比的计算应考虑适用于每个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5.3.2未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在一个检查表中计算整体运作的符合性水平。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生产场所。
5.3.3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应对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分别计算符合性水平(每个农业生产者或生产场所必须符合认证要求)。全部适用的共用控制点应分别计入到每个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
6认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生产范围。
6.1产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范围应符合2要求。
6.2场所范围
注册产品的所有生产场所和处理场所。
6.3生产范围
6.3.1生产范围指按照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的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包括野生动物的猎取及野生植物的采集。
6.3.2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
(1)认证委托人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认证或非认证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时注明“平行生产”,认证证书上也应标明;认证委托人除生产认证产品外,同时外购非认证的同一产品时,应在申请和注册时注明“平行所有权”,认证证书上也应标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成员存在上述情况的,则该组织也应视同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
(2)同一生产管理单元内不能存在平行生产,同一产品处理单元中可以存在平行所有权,也可存在平行生产。
(3)认证委托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始终完全隔离,并建立涵盖所有产品和具体生产管理单元(包括平行生产和平行所有权)的追溯体系,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中有部分成员未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时,可不按平行生产进行认证。
7认证程序
7.1认证申请
7.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负法律责任,已取得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或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处理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4)认证委托人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种植/养殖的操作规程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适用时),并在初次检查前至少有3个月的完整记录。
(5)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良好农业规范产品认证目录》内。
(6)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过去一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及滥用或冒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宣传的事件。
(7)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中心撤销认证证书。
7.1.2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应按照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3要求向中心提交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良好农业规范生产、处理、储藏的基本情况。
(3)认证委托人良好农业规范种植/养殖规范性文件或良好农业规范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
(4)认证委托人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
7.2认证受理
7.2.1中心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资质的范围及有效期,认证基本程序和要求,认证依据。
(2)认证收费标准。
(3)中心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中心处理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5)批准、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6)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中心标识或名称的要求,正确宣传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的要求。
7.2.2申请评审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委托人,中心应根据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4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中心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中心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7.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7.3注册
7.3.1中心决定受理认证委托人的认证申请,应为其申请注册号,并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认证合同及续约的有效期最长为四年。认证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认证协议、遵守认证要求和及时向中心通报变更的信息。
7.3.2注册管理
(1)中心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申请注册号。注册号编码规则为:认证委托人所在地的地区代码(6位)+年份(2位)+认证委托人的流水号码(5位)。
(2)注册号是认证委托人身份的唯一标识,与其认证状态无关。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注册号前,中心不得对其实施检查。
(3)所有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均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在认证证书上注明。
(4)认证委托人的同一产品只能选择一个认证选项,并在同一中心注册,不同的产品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认证选项和在不同中心注册,但认证委托人位于不同国家的生产场所或组织成员应分开注册。
7.3.3注册信息的公开及保密
(1)认证委托人应书面承诺,同意中心和认证监管部门使用注册数据并公开以下数据:
a)注册号。
b)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信息。
c)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数量(选项2)。
d)产品的消费国家或地区。
e)生产场所与农产品处理场所信息。
f)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以及是否包括收获(适用时)。
(2)未经认证委托人书面许可,中心不得向除监管部门外的第三方透漏公开信息之外的其它注册信息。
7.4现场检查准备
7.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中心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7.4.2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和(或)处理过程及场所等。
(3)检查组组长和组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适用时)、追溯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5)上年度中心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7.4.3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委托人的操作性规范文件、管理体系文件(适用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7.4.4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
(1)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所有的注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和(或)处理场所。
(2)对于4.2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和4.1.3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检查计划应保证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现场审核,同时应对所有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进行抽样检查。
(3)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7.4.5现场检查时间的安排
实施初次检查时,畜禽产品应处于养殖状态。
7.5现场审核/检查
7.5.1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中心应对所有注册生产场所和/或处理场所按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进行通知检查。
7.5.2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a)中心应首先对认证委托人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及内部审核/检查的独立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和审核,覆盖所有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场所和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是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的重要依据。
b)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过程应包含首次会议、文件评审、记录评价、对已实施的内部审核和内部检查的评审、与关键员工的面谈、末次会议(包括对发现的不符合的沟通),还应将内外部审核和检查的结果进行比较,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2)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通知检查
a)检查组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根据组织结构和抽样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样本。初次认证、认证要求变更或证书持有人更换中心时,抽样数不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申请认证产品涵盖多个模块时,应按照本部分d)条款对模块进行分类和随机抽样,每个类别的样本数也应不少于本类产品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数量的平方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选项2)有多场所的注册成员应有更大的抽样概率,这类成员被抽查时应覆盖其所有生产场所。
b)对列入抽查的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应在48小时内告知。
c)下列情况下,中心可根据风险增加抽样比例: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未满足申请认证级别控制点的符合性百分比要求、没有全部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或)产品处理1和2级控制点要求、客户投诉、内部与外部的审核/检查结果不一致、注册成员从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组织。
d)抽样时应考虑样本的不同规模、类别和大小,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如:舍内养殖的畜禽、户外养殖的畜禽等。
7.5.4 现场检查持续时间
中心应根据认证委托人的生产规模、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现场检查时间,以确保检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通常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的现场检查不少于3小时,工人较少且没有产品处理的单个场所检查时间也不应少于3个小时。
7.5.5药物残留限量抽样检查
(1)中心应当根据认证产品的风险程度,制定适宜的产品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相应的抽样检验,以验证认证产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如现场检查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则应按照中心制定的抽样程序和方案实施,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2)中心应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消费国家/地区名单及其残留限量要求,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必要的产品检测,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检测项目。
7.5.6符合性判定要求
(1) 应用“是”,“否”,“不适用”来表示控制点的符合性与适用性。
(2)不论申请一级还是二级认证,所有适用的控制点(包括1级、2级和3级控制点)都应审核/检查。对于检查表的符合性一栏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应全部进行检查和评述,当出现控制点不适用的例外情况时,应回答为“是”并标明合理的理由。
(3)在审核/检查中应收集对每个控制点的审核/检查证据,以确保后续过程可以对审核发现进行追踪,检查证据应包括检查期间所涉及的各种细节。无论是外部审核/检查,还是内部审核/检查,所有符合的、不符合的和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所有不符合的和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必须给出说明。例如抽查了哪个文件,面谈了哪些员工/农户等的评述与证据应具体到特定的场所和产品,并且应在检查表中注明这些信息,以证明审核/检查恰当的评价了针对所有场所和产品的全部控制点。
7.5.7审核/检查报告
(1)在整个审核/检查过程结束时,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审核/检查报告。中心应规定报告的基本格式。
(2)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现和审核/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审核/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照片或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审核/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但不应对认证委托人是否通过认证做出最终结论。
7.6认证决定
7.6.1中心应在不符合项关闭后的28日内做出认证决定。
7.6.2认证委托人满足本规则和GB/T20014相关的国家标准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中心应颁发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2个月。
7.6.3初次申请的认证证书自中心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开始生效。
7.6.4对于选项2的认证,证书持有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7.6.5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7.7申诉
7.7.1认证委托人对中心的认证决定或现场检查抽样比例等持有异议,可在决定告知后10日内向中心申诉。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如认证委托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7.7.2认证委托人认为中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8认证后管理
中心应建立适当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管理程序》,对证书持有人是否持续有效符合标准、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审核/检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8.1不通知检查
8.1.1通用要求
(1)不通知检查抽样应综合考虑认证范围的总体数量、地理位置、产品类型、历史检查情况等因素。
(2)畜禽养殖应按类别分别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每个类别每年都应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
(3)应提高初次认证未在收获期进行检查的证书持有人的抽查几率。
(4)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48小时内告知证书持有人并提供检查计划。
(5)不通知检查可只对标准适用的1级和2级控制点进行检查,不通知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处理与通知检查要求一致。
8.1.2选项1(不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中心应每年至少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2)当中心发放的该类认证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
8.1.3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
(1)中心每年应对不少于该类证书年度发证数量10%的证书持有人实施不通知检查。
(2)当中心发放的证书数量少于10张时,每年不通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1家,如果证书数量仅为1家,则应至少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不通知检查。
(3)不通知检查时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总数平方根数的50%,如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则还应审核证书持有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8.2处罚
本条款适用于中心对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处罚。中心采取处罚措施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或其注册成员)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纠正或制定纠正措施的,不得撤销处罚或恢复证书,证书持有人也不得转换中心。处罚分为警告、暂停和撤销。
8.2.1警告
(1)中心发现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存在不符合时,可以进行警告。
(2)初次现场检查期间对认证委托人提出警告的,应在检查后的3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应重新对认证委托人进行现场检查。
(3)再认证或不通知现场检查期间发现不符合的,证书持有人应在28日内进行整改。检查员应依据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的影响程度,评价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并确定不超过28天的具体整改期限。
(4)中心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首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警告处理。
8.2.2暂停
暂停分为自我声明的暂停和中心实施的暂停。暂停适用于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但对于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只能被全部暂停。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中心应依据证书持有人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暂停。
(1)自我声明的暂停
a)证书持有人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证书持有人可向中心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中心处罚期内的证书持有人不适用)。
b)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中心应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将证书持有人的认证状态改为“自我声明的暂停”。
c)整改期限由发出声明的证书持有人确定,报中心批准,并在中心解除暂停前关闭。
(2)中心实施的暂停
a)中心可以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和解除暂停。
b)中心发出警告后,如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存在严重威胁时,中心应立即对证书持有人实施暂停。
e)中心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第二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处理。
f)整改期限由中心确定。
8.2.3撤销
(1)以下情况中心可对证书持有人做出撤销的处罚:
a)有证据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
b)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c)暂停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能按期整改;
d)证书持有人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2)证书撤销后,合同自动解除,禁止证书持有人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3)自证书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8.3跟踪调查
中心应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如果中心获知可能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信息(如:超过最高农残限量,微生物污染等),则应要求证书持有人进行自查和对认证档案、记录进行全面追溯(包括物料平衡等),并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需要实施产品检测,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由证书持有人提供合理的抽样规则。
中心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评估,发现违反本规则或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应按8.2规定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处罚。
9再认证
9.1证书到期前,应由中心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并按照GB/T20014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则的要求实施审核/检查。否则,证书状态将由“已认证”更改为“到期失效”。
9.2中心应在证书失效前8个月内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审核/检查,由于未在生产季节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再认证审核/检查时,证书持有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向中心申请延期,并由中心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后,再认证检查可在证书失效日后最长4个月内实施。但两次再认证检查之间的最小时间间隔不能小于6个月。
9.3对于选项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再认证检查,对其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应参考每年不通知检查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最低数量不少于当前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平方根。
9.4再认证检查时间安排
对畜禽类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时,畜禽应处在养殖状态。适用时,在两个或多个不同认证周期内应按冬季、夏季和室内、室外等不同因素选择不同的检查时间。
9.5再认证证书生效日期为上一张认证证书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中心在证书到期之后做出认证决定,则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为认证决定的日期,但认证周期保持不变,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增加一年。为保持认证过程持续不间断,检查员每年应完成完整的检查表和验证过程。
9.6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证书有效期可最多延长4个月:
(1)在证书的原有效期内,再认证申请被中心受理,开始下一个认证周期;
(2)在证书延长期内,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再认证检查。
9.7当证书持有人受到中心的制裁或者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的情况下,证书有效期可以被缩短或延长。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则证书过期后由同一机构进行检查应有充分的理由,并开始新的认证周期。如果认证委托人申请保持原有认证周期,也可通过将证书截止日期设置为以前的日期,并恢复旧的认证周期。如果实施了证书延期,认证周期不能改变。如果证书到期失效,则应执行初次认证检查程序。
9.8证书持有人扩大证书范围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再次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10.1认证证书内容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注册号
(2)证书编号
(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4)中心名称和标识
(5)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
(6)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7)注册成员/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注册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产品。如果获证的是多场所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在证书或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场所名称、地址和产品。
(8)如果存在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应标明。
(9)认证选项和认证级别
(10)认证产品范围
(11)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12)发证日期:中心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13)证书生效日期和截止日期
10.2认证标志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分为一级认证标志和二级认证标志,见下图:
10.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0.3.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0.3.2证书持有人可在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
10.3.3 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10.3.4 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0.3.5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0.3.6 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0.3.7 当证书持有人的法人实体发生变化(如农场所有人、单位性质改变等)时,不得将认证证书从一个法人实体转让到另一法人实体。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新的法人实体实施初次检查。
11认证机构的转换
11.1当证书持有人转换中心或向另一中心申请不同产品的认证时,证书持有人应将原有注册号告知新中心。
11.2中心应详细了解证书转换的原因,确保符合良好农业规范标准和本规则要求。中心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认证证书转换,如申请转换的证书持有人未告知原有注册码,则不能批准转换。
11.3证书持有人转换中心时,新中心应在具有农产品处理现场时实施检查(适用时),并应全面评价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再次颁发证书前应验证所有适用控制点的符合性。
11.4下列情况不能进行认证机构转换:
(1)中心对证书持有人进行了警告、暂停等处罚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复证书的;
(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进行了警告、暂停等处罚措施,尚未完成整改或恢复证书的,或未经中心允许的。
12信息报告
12.1中心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5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12.2中心为认证委托人申请注册时,若发现认证委托人有滥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宣传的问题,则其违规的相关信息将录入“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12.3中心应当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12.4中心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证书持有人及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12.5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3认证收费
中心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1 农场
农场是一个具有相同的操作程序和管理措施的农业生产单元或农业生产单元的组合。
2 农业生产经营者
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户、农业企业。
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形成清单,说明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
4 注册
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登记;认证委托人在中心的登记;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的委托人登记(适用时)。
5 分包方
分包方是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签订合同以执行特定任务的组织或自然人。
6 农产品处理
归属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收获后的大田作物、果蔬,在农场或离开农场进行的低风险的处理,如:包装、存储、化学处理、修整、清洗,或使产品有可能和其他原料或物质有物理接触的处理方法运出农场(但不包括收获和从收获地到第一个存储/包装地的农场内运输及农产品加工)。
7 生产场所
按照相同的生产方式(如水源、技术管理人员、农业生产设备等)实施管理的生产区域。
8 生产管理单元
存在平行生产情况下,由农业生产经营者根据管理需求确立的农产品生产单元(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农场、耕地、鱼塘、果园、畜群或温室等)。这些需求包括:不同生产单元的产品能够区分,保持独立的记录,存在平行生产时防止认证和认证产品的混杂等。
一个生产管理单元可以包含多个生产场所。一个生产场所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划分成多个生产管理单元。
9 产品处理单元
指相对独立的农产品处理场所,但不一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有一个或多个产品处理单元。
10 平行生产
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认证或非认证产品的情况。
11 平行所有权
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生产某一认证产品,同时外购非认证的同一产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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