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R-0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认证实施规则适用于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其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通用要求、特定规则与程序,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2 认证模式
中心首先对认证受审核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注册;认证注册后,在认证周期内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和再认证,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3认证依据标准
ISO 22000:20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4 认证程序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遵守相关认证领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按FSMS认证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文件化管理体系至少运行三个月以上方可受理申请评审。
(4)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中心不予受理其认证申请。
(5)生产许可证;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适用时);
(7)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流通领域等)(适用时);
(8)其他食品相关行业许可资质(养殖等);
(9)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工艺流程、危害分析、危害控制计划);
(10)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1)加工生产线、HACCP 项目、班次和产能、产量的详细信息;
(12)厂区周边环境图、厂区(包括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给排水图;
(13)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化验设备清单;
(14)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
(15)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用量、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
(16)企业产品标准。
(17)在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中心撤销认证证书。
4.1.2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2)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
(3)营业执照;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5)加工生产线、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6)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危害控制计划;
(7)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8)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心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9)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或)自我声明;
(10)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4.2认证受理
4.2.1 中心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 认证业务范围;
(2) 认证工作程序;
(3) 认证依据;
(4) 证书有效期;
(5) 认证收费标准。
4.2.2 申请评审
中心应根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中心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中心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4.3 现场审核
4.3.1 中心应根据审核需要,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审核组应具备对审核所要求的特定种类运用前提方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能力;
(2)审核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已经中心评定;
(3)审核组成员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4)审核组如果需要技术专家提供支持,技术专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身体健康具有健康证明,并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中心要求》对技术专家的教育、工作经历及能力要求。
4.3.2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两个阶段的审核都应该在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
(1)第一阶段审核应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中心要求》对第一阶段审核的要求;
(2)第二阶段审核应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中心要求》对第二阶段审核的要求。
4.3.3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4.3.4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
4.3.5当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中心应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4.3.6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中心应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4.3.7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危害控制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实物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需要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中心可根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或
(2)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或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用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检验时,中心应提出对所用检验设施的控制要求;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检验时,中心对此应提出以下相应的控制要求:
——检验结果时效性的合理界定;
——出具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检验结果中的检验项目不全时的处理方式。
4.3.8审核时间
中心应根据食品链中的行业类别、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复杂程度、申请人的规模、认证要求和其所承担的风险等,在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中心要求》对最少审核时间要求的基础上,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4.4认证决定
4.4.1综合评价
中心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必要时,中心应对申请人满足所有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申请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认证的决定。
中心在做出认证决定时,应获得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中心要求》有关初次认证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已关闭。
4.4.2 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中心应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中心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4.4.3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申诉,中心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认为中心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4.5跟踪监督
4.5.1监督频次和覆盖产品
中心应根据获证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跟踪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中心应增加跟踪监督的频次。
跟踪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季节性产品应在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每次跟踪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跟踪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跟踪监督审核必须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4.5.2 跟踪监督审核应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中心要求》对监督活动的要求。
4.5.3必要时,跟踪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4.5.4跟踪监督结果评价
对于跟踪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组织,中心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应暂停、撤销其认证资格。
4.5.5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中心应通过与认证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约定,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中心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5)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
(6)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8)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4.5.6信息分析
中心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跟踪监督频次在内的措施和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措施。
4.6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审核。当体系或运作环境(如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中心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获证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4.7 认证范围的变更
(1)获证组织拟变更业务范围时,应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按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中心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4.4条的要求做出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再认证审核一起进行。
(3)对于申请扩大获证业务范围的,适用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有效期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证书式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认证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具体产品和/或服务种类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中心名称、地址
5.2 认证证书的管理
5.2.1暂停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2)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4)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的;
(5)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6)获证组织与中心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5.2.2 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5)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7)获证组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8)获证组织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9)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中心对其实施监督的。
6.信息报告
中心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当受审核方为出口企业时,中心应当对受审核方进行认证现场审核5个工作日前,向受审核方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审核计划,其他的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2)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中心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中心应当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要求报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获证组织、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5)中心应当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7. 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